本文主涉:
国际海景城收费究竟有多高?(下)
国际海景城收费违反哪些法律?(上)
国际海景城收费侵犯了业主什么权力?(上)
核心揭示,闻所未闻:
1、业主必须自己租自己的房子,房租归物业公司;(上)
2、一台1匹定频空调市值2000元,物业公司以28000元的价格卖给业主;(上)
3、一套房子35万,在70年产权期内要交纳物业费38万,等于开发商通过物业公司把房子再卖一次还多;(下)
4、把房子扔掉是一个不错的选项,因为剩余的产权期要付养房费用远高于其市值。这正象香港市民停止偿还贷款的道理一样。(下)
今天触动国际海景城收费的冰山一角,哪怕是一角,驳云见日,正本清源,驳乱反正,以正视听。
在开始理论剖析前,我先给大家举一个例子,请大家一定认真琢磨并记住这个案例,下面还要多次用到这个案例。无中生有费案例:张三买了一处住房,建筑面积50平方米,单价7000元/平方米,总房款35万。张三交纳物业费的标准本来是2.8元/平方米/月,在交房时被开发商偷改成3.8元/平方米/月。张三安装了一台1匹的分体空调机,总价2000元。空调安装完毕,开始享受有空调的高档生活。这时候,物业公司来了,说要收空调费,收费标准是65元/年/平方米(建筑面积),这样算下来,65×50=3250,每年的空调费是3250元,不论使用时间长短,不论使用不使用,即使不开机,也要按年交3250元空调费。除了空调费外,开空调要用电,电费加上空调费每年大概4000元左右,够买两台空调的!就这样,张三先生自己花钱装了分体空调,每年要向没有提供任何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空调费。我这样一举例,看着象个玩笑一样,但这样的事就在国际海景城发生了好多年了。业主自己用自己的空调,本没有物业公司什么事,但物业公司硬是闭门造车了这样的收费,叫异想天开费也比较合适,也可以叫随心所欲费,的的确确是“无中生有费”。这个例子就是购买国际海景城标准间的真实写照,收费标准和总价款也一致!唯一的区别就是,张三的空调属于他本人,是一个业主所有;而国际海景城的中央空调全楼只有一台,属于业主共有。(就换了这么一点点场景,就把大家的眼睛蒙住了。)
国际海景城收费的机理,是发人深思的,引人入胜的,不同凡响的。国际海景城所有的事情都是这样,乍一看很平常,仔细一琢磨,暗道机关密布。在国际海景城除了物业费以外,还有一项主要的收费是中央空调费,(在海御19,则是恒温恒湿费,下同)。这项收费,很高昂,高过物业费数倍。高,是都有同感的,但是质疑声却不多或不够响亮。
乍一听,中央空调费或者暖气费,好象是公用事业费一样,好象公共服务一样。比如,所有有小区都有水、电、煤气、电话、宽带、有线电视,一些小区里有市政暖气,这些都属于公共配套服务。
但是国际海景城的中央空调费与公共服务费不同,大大的不同。
判断一般的配套公共服务,并非没有标准,它们都有以下共性的、本质的和强制性的原则:
一、收益归己原则,也就是谁投资谁收益原则。这个原则看起来简单,但是在《民法通则》第71条有详细规定,《物权法》也规定了相关的条款。有朋友该说我了,你又说废话了不是,收益不归己,还能归别人?哎,你还别不服气,那可不一定。收益归己,你说的是纯书本上的事。在当今中国的现实生活中,收益不归己比较常见,大家都是自觉不自觉地、自以为是地“收入不归己”,只是你感觉良好,只是你没有留心到,只是你自以为很世故。国际海景城的“张三”还少吗?再给你一个例子,看看有没有自己的影子:http://www.hillap.com/destination/loader.aspx?desurl=74。上面的无中生有费案例里的空调机的是张三买的,但收益归了谁了呢?言归正传,公共服务的提供者,都是依法谋利的,以自己的资产为别人提供产品或服务,为自己赚取利润。比如,自来水公司,以自己的资产(自来水净化设备,输送设备),向用户提供自来水,以政府定价,向用户收费,收益归自来水公司,也就是自来水净化设备的所有人。
二、买卖自由的原则。买卖自由的原则,在《民法通则》、《合同法》、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中都有体现。也就是说,消费者买不买要出于自愿,要自主选择,我货比三家后认为好就买,我不买别人不能强迫,不能强迫交易。比如暖气,热力公司暖气通到门口,但是接不接业主说了算,业主认为暖气质量够高,价格能承受就接就用,否则热力公司不能强迫业主用暖气。用电也一样,电表要走度数,业主才付费,业主不用,无须交费。
三、公平交易的原则,为了保证公平交易要实现正确计量。用水有水表,用电有电表,用气有气表等等,都要做到准确计量,按计量交费,科学、简单明了,双方都可以查看监督。
四、(略)
以上四项原则,是法律的刚性要求,不单纯是对公共服务的要求,也是所有市场行为的普遍要求,只不过是公共服务涉及面宽,牵涉千家万户,与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,所以更为引人关注。
我们对照以上四个基本原则,国际海景城的中央空调费完全不符合:
一、不是收益归己,而是东家租自己的空调,物业公司收益。中央空调费涉及的设备是小区内的中央空调机和相应的输送管道。在购房合同里有规定,小区配套包括了中央空调,也就是说房款里已经把中央空调机和相应的管道掏钱买过了,中央空调是业主的共有的公用设备,就象电梯一样。业主使用自己买过的中央空调机,物业公司收取中央空调费,收益统统归到物业公司,没有业主的份;不仅如此,掏腰包的消费者,正是业主自己!如果物业公司拿业主的中央空调租给社会上的其他的人用,收取租金,但租金不分给业主,而是据为己有,算是收益不归己,可事实上是租给东家本人,是收东家的钱,东家用自己的中央空调还要付租金!这是更进一步的劫掠与敲诈勒索!这也等同于,物业公司拿业主的房子去放租,租房的和付租金的正是业主本人,收租金的是别人,你听说过这种事吗?闻所未闻。(如果你在国际海景城住的久了,可以发现很多场合惊人的相似,手法相同或相通。象这种东家掏腰包,肥了管家的手法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惯用的,只是你没有留意到。)
二、不是买卖自由,而是强迫交易。不管业主是否使用中央空调,甚至冬天公寓关门半年,业主丧失了居住的权利,但是中央空调费仍然要交。比如讲,我今年夏天到威海度假了,住了一个月,用了一个月的中央空调,要交空调费。明年有事情没有来度假,就是没有开门,别说开空调了,空调费仍然要交。这不符合买卖自由的原则,这是强买强卖。
三、无法保证公平交易,没有计量装置。甚至压根就没有打算计量,用多用少一样交费,用不用都要交费,甚至冬天半年不开门,不让业主住,也要交空调费。这就是国际海景城的逻辑。
四、(略)
从以上四点可以得出结论,国际海景城的中央空调费(恒温恒湿费)虽然外表象是公共服务费,但是与公共服务费有着质的不同,与公共服务费风马牛不相及。作为一项服务,国际海景城中央空调费,是一项异想天开的、闭门造车的、随心所欲的、无中生有的收费,臆造的收费,它违反了上述四项法律原则,侵犯了业主的神圣的权益,与社会公平正义格格不入,必为国家法律所不容。具体地说,侵犯了业主的财产权,业主的财产,无论单独所有,还是与人共有,都可以依法使用,他人无权干涉。
国际海景城收取中央空调费这个案例具有极大的隐蔽性、迷惑性,复杂难辨,绕来绕去,但我们一定要理出它的脉络,而且一定能理出它的脉络。
一、中央空调费,数额巨大,是残酷的压榨。从无中生有费案例可以看出,张三一年交的空调费3250元,加上电费,够装两台空调的,也是物业费的近2倍。先不说这项收费是否合法,就数额来讲,已经令人啧舌了,太高了。按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,企业的固定资产,计提折旧期限一般是5年,但在张三这个案例里,不一样了。假如说空调是物业公司买的,且一般而言空调机可以用8年以上,物业公司收取空调费8×3250=26000元,是空调机价格2000元的13倍,8年内利润达1200%,平均每年利润是150%。但事实上空调机并不是物业公司买的,物业公司是在无本钱无投入的情况下,白白收取这么多的利润,利润率是无穷大。物业公司的收入有多高,对张三的压榨就有多残酷,张三花了2000元买了空调机,本来不需要支出任何费用就可以用了,但是在使用的过程中还要支出高达26000的空调费。也相当于物业公司以26000+2000=28000元的价格,强行将一台1匹空调机卖给张三先生。
二、物业公司收取中央空调费是劫掠与敲诈,至少是不当得利。在无中生有费案例中的张三拥有空调的所有权,是使用自己的财产,按照《民法通则》和《物权法》,张三先生可以“占有、使用、收益、处分”自己的空调机。物业公司前来收取空调费,收费的依据是什么?没有收费依据,因为空调是张三自己的,不是物业公司的。不论提照哪国哪部法律,提供服务或产品可以收费,不提供产品或服务不能收费。不提供产品或服务,而收取费用,实质就是抢劫、掠夺和敲诈勒索,至少也是《民法通则》中的“不当得利”。国际海景城收取中央空调费,与上例是一模一样的,也至少是不当得利。
三、中央空调费暗箱操作,象太空黑洞。你说张三先生的那家物业公司,收取空调费怎么入帐,怎么公开帐目?这就跟盗贼抢了钱一样,入什么帐,越多越好,永远都嫌少。国际海景城从来没有公开过帐目,中央空调费收了多少,用在了何处,收支情况等等就象太空黑洞一样。《物业管理条例》规定“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、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”。发改委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》规定“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,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,将服务内容、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。”诸如此类的规定是明确的,都要求物业公司对收费项目、标准,收费的使用等进行公开,接受业主的监督。
也难怪了。除了是不当得利,不愿公开、无法公开外。从会计制度上分析,这也是一畸形胎。物业公司是一家企业,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。但是,中央空调费这项“业务”,只有收入,没有“费用”。怎么没有费用?固定资产不是它的,固定资产是业主的,不产生折旧,哪来的费用?业主要记住,中央空调机不是没有折旧,而是折旧压在业主的身上,有朝一日中央空调机报废了,业主要买单,物业公司会再来讨钱的,使用业主的维修资金购买新中央空调机,最后还是业主买单的。所以物业公司的中央空调费的帐目永远无法清晰,只能是一堆烂帐
说到这里,可能大家都比较累了。请大家泡杯茶喝口水,晃晃脖子。接下我们换一个角度继续。
有人说了,你说不能收中央空调费,中央空调放在那里不是也不会动吗?不是还要有人去开机,维护吗?否则大家怎么用?这句话还真在理上,却是个伪命题。我先说一句,物业公司不打扫卫,不开电梯,不维护公用设备,物业公司天天喝水看报纸吗?那收物业费干什么用了?请大家有空翻看一下《物业管理服务协议》(并保护好这份协议),其中第四条一款内容是:
一、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费用构成包括以下部分:
2、公共设施、设备日常运行、维修及保养费;
明白了吧?也就是说,物业费涵盖了中央空调的日常运行、维修及保养费。为什么房子的单价那么高?是因为有中央空调配套设备,为什么物业费那么高?是因为包含了中央空调的运行费用。(国际海景城的物业费究竟有多高,下集会有进一步阐述。)
说了那么多的话,转了那么多的弯,引用了那么多的法律,费了那么多的口舌,才说清楚了一个简单的事实:国际海景城物业公司的中央空调费伪装的象公用服务费一样,其实根本不是公用服务费;是用业主的空调,再让业主掏空调费,肥了物业公司,是劫掠与敲诈,至少也是不当得利;物业公司从来没有公开过有关帐目,是个庞大的黑金库,应当预以坚决抵制。
国际海景城收费从来不讲法,不讲收费依据。业主不要象开发商,而要永远依法办事,从法律上讲:
1、是不当得利,就得归还。
2、我用自己的空调,交哪门子空调费。
另外,作为参考,大家也可以在山东省的地方法规里,查阅到关于中央空调的收费规定,比如: 2004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,这些规定都是将中央空调作为业主的共有财产对待,收费也与公共服务收费截然不同。大家可以前去浏览,不再在此罗列有关的条文。
还有,中央空调作为业主的共有财产,使用方案也不在此作过多的探讨了,总的来说不能是用不用都付费,而是相反的,假如说业主王二麻子没有用空调,张三用了空调,那张三要向王二麻子付一笔费用,因为空调有王二麻子的份。
(略)
至此,这一帖的内容基本告一段落,也只能告一段落了,否则太长了。虽然写的很多,但是还没有点到题目呢,“费外有费”的点题任务只能留给下集了。在此声明,本帖的下集与上集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组织部分,本来是可以不分开的,但是法律条文和逻辑关系太过庞杂,篇幅太长,为了便于阅读才分开的,下集更精彩。本版本为入门版,另有进阶版内容更为丰富。(待续)
(2013.7.8)